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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盒(和天下)”的专利权被无效的前因后果
2023-08-11 14:47
“酒盒(和天下)”的专利权被无效的前因后果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量:277 来源:融智新闻
二零一九年八月中旬
,融智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请求宣告专利号
201830664733.4
,专利名称为
“
酒盒(和天下)
”的专利权无效。在代理此无效案期间,我们经过与客户的多次讨论,敏锐地发现该外观设计专利一大设计要点是采用了客户的在先商标图案,
并以此为重要突破点深入挖掘组织证据,最终以在先的商标权成功的使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
该无效决定的要点也指出
专利号
201830664733.4
,专利名称为
“
酒盒(和天下)”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和天下”的烟的商标对比示图:
无效判断的具体理由是:
证据
7
是“和天下”商标,有效期为
2008
年
9
月
21
日至
2028
年
9
月
20
日,因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该商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证据
11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72543
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书认定第
5007173
号“和天下”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达到驰名程度。虽然在先商标核定类别是
34
类烟草,
涉案专利是酒盒的外观设计,但由于在先商标是驰名商标,应对其予以跨类别保护,因此,可以进行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是否相冲突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是否相冲突,判断依据是:
涉案专利是否包含了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标识,而不是将在先商标作为对比设计,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与其相同、实质相同或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判定涉案专利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应将涉案专利中所包含的
“和天下”的设计与在先注册商标“和天下”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侵犯了在先商标权。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要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老话说的好,
“烟酒不分家”,这个酒盒的专利是真真的被烟的商标给无效了。通过该案例,也在提醒我们,任何一个权利人应坚持走自主创新的路,而不应和在先的权利相冲突或有意无意抄袭在先权利的设计,否则迟早会碰壁。
长沙市融智专利事务所-专利申请代理-挖掘布局-知识产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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