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45号)通知文件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财税〔2019〕45号)通知文件, 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由原来的(财税〔2016〕78号)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
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该通知为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为: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盖有税务局接收章的第一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该页不要求税务局盖章)
3.填有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表格的这一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以上材料要求为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
若已成功办理了2019年度的费减备案的申请人则不需要再办理了。